本院认为,2012年4月9日,第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张贴了《关于对崖底街道家王庄村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三湖政(2012)8号)公告,决定征收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房屋,2014年7月28日,原告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原告最迟应于2014年7月28日就已经知道第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崖底街道家王庄村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请求依法确认第三人征收崖底街道家王庄村改造区域内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被告作出的三不受复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告提出的提起行政复议的时效期间应该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算的说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行政起诉状邮寄单,可以证明原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冀娜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