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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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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娜鸽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2014年10月20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明被告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程序合法。2、原告的复议申请邮寄单及邮递信息查询结

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2014年10月20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明被告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程序合法。2、原告的复议申请邮寄单及邮递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告请求确认区政府征收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不受复决字(2014)2号)。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不受复决字(2014)2号)送达材料(邮政快递单及邮递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5年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5、2014年10月月历。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文。

第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三不受复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维持。原告房屋于2014年7月28日被拆除,其于2014年10月之后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60天的规定。原告以其得知15号文件失效较晚为由,提出时效应从其得知之日起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不应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列为第三人。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本案是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要求撤销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的诉讼,仅是要求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上与答辩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应列答辩人为被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前证据交换及庭审质证,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冀娜鸽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证据5、6、7、8、9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余证据与本案程序是否超期限无关联。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原告冀娜鸽对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足以证明被告应依法受理原告对第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第13页情况说明的做出时间,证明本案土地是集体土地没有征收为国有。第16页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做出时间是2014年9月30日。这两份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证据4,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予以认可。对证据5,不明白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对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本身合法,但是被告曲解了法律规定内容,例如对于知道之日时间点的选取,在事实中被告选取的时间不合适。应当以第一组证据第13、16页靠后的时间点,应当以被告在2014.9.30做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不受复决字(2014)1号,作为原告知道第三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起算点。

第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一致,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6、7、8、9、10与本案有关联,内容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其余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与本案有关联,内容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被告提供的证据5、6是社会基本事实,无证明意义。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郭寺院头79号村民,依法经村委会批准了宅基地并修建房屋。2012年4月9日,第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张贴了《关于对崖底街道家王庄村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三湖政(2012)8号)公告,征收范围为“火烧羊沟以东,南山公园以西,陕州大道以南,南山以北。涉及家王庄村7个村民组,10余个事业单位”的房屋,原告房屋包括在内。2014年7月28日,原告的房屋被强行拆除。2014年9月14日,原告以第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城中村改造工作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0月10日,原告的代理人收到被告作出的三不受复决字(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书以15号文件在其后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中未在“继续有效”之列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第三人征收崖底街道家王庄村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14年10月30日,原告的代理人收到被告邮寄的三不受复决字(201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原告超过了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4年10月30日,原告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法责令被告受理原告复议第三人征收崖底街道家王庄村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或由该政府直接受理。2014年11月7日,原告代理人收到河南省人民政府邮寄的豫政复告(2014)2-22号《告知书》,告知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