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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陈玉勤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济行初字第20号 原告陈玉勤。 委托代理人李吏民。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天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利军。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 原告陈玉勤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以下简称轵城分局)治安

(2015)济初字第20号

原告陈玉勤。

委托代理人李吏民。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天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利军。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

原告陈玉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以下简称轵城分局)治安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立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当天向原告陈玉勤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告轵城分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玉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吏民,被告轵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勇(副职负责人)、吕利军、王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轵城分局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5)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陈玉勤诉称:其没有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轵城分局对其进行处罚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且对其申辩没有进行复核,违反法定程序。轵城分局不是县级公安机关,没有处罚权,对其作出的处罚系超越职权。即使其行为构成违法,也是发生在北京,轵城分局也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轵城分局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5)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轵城分局辩称:陈玉勤2015年1月9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因陈玉勤此前曾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受到治安处罚,属于情节严重。其局对陈玉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局对陈玉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0日送达陈玉勤。陈玉勤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省公安厅针对济源的特殊情况下发有文件,其局属济源市公安局下属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由于信访案件的特殊性,所有在北京信访的案件北京市公安机关都不予管辖,均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故其局对陈玉勤在北京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管辖。请求驳回陈玉勤的诉讼请求。

被告轵城分局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其局制作的济公轵分(五龙口)受案字(2015)0026号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其他;接报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11时20分。

2、其局2015年1月10日对陈玉勤制作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传字(2015)第0002号传唤证和同日对晁东叶制作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传通字(2015)第0002号传唤告知家属通知书。传唤证记载:陈玉勤拒绝签字和按指印。传唤告知家属通知书记载:本通知书于2015年1月10日通过电话通知方式通知了其家属,陈玉勤拒绝签字和按指印。

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记载:陈玉勤拒绝签字和按指印。

4、其局办案民警2015年1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5年1月10日11时55分,民警将陈玉勤传唤到济源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询问室后,在向陈玉勤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陈玉勤拒不配合民警的询问。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制作的训诫书。记载:被训诫人为陈玉勤;发生地点为中南海周边;发生时间为2015年1月9日17时42分15秒。

6、郝振光2015年1月10日出具的关于遣返进京非访人员陈玉勤的事情经过。主要内容为:其在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小寨社区警务队工作,2015年1月1日-15日受指派与王迎春进京执行配合济源市信访局遣返进京非访人员的任务。2015年1月9日晚21时许,其和王迎春接到市信访局王书记通知,说济源市有三名非访人员已在北京市马家楼接访处,需要其和王迎春配合市信访局将这三人送回济源或移交给济源市涉访单位,这三名非访人员分别是五龙口的陈玉勤、思礼的王行哲、邵原的颜建设,当天晚上经过长时间的说服工作,这三人同意被送回,随后陈玉勤等三人从楼上各自拿着自己的行李下了楼,陈玉勤上到一辆黑色的商务车,由五龙口三名信访工作人员送回了济源。另外两个人坐市信访局的小型中巴车,其和王迎春与信访局的两三个人一起把两个男非访人员送到高速河南与河北交界处,移交给前来接人的思礼社区警务队民警李庆善及涉访单位的同志,顺利完成了这次移交任务。

7、周观玺2015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其系五龙口镇工作人员。2015年1月9日晚8点左右,接市信访局驻京工作组通知,陈玉勤在中南海附近非访,让他们到马家楼分流中心接人。2015年1月9日23点左右,陈玉勤和他们坐车返回济源,2015年1月10日11时左右到达济源。

8、段兴兵2015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其系五龙口镇工作人员。2015年1月9日晚8点左右,接市信访局驻京工作组通知,陈玉勤在中南海附近非访,让他们到马家楼分流中心接人。2015年1月9日23点左右,陈玉勤和他们坐车返回济源,2015年1月10日11时左右到达济源。

9、其局五龙口社区警务队2015年1月10日出具的关于陈玉勤的前科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经查询公安信息网:1、2013年1月26日陈玉勤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给予警告处罚;2、2014年7月18日陈玉勤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处罚;3、2014年10月26日陈玉勤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10、其局2013年1月26日对陈玉勤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3)110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11、其局2014年7月18日对陈玉勤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4)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2、其局2014年10月25日对陈玉勤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4)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3、其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面记载了其局五龙口社区警务队民警告知陈玉勤公安机关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记载了陈玉勤称不认字,民警向陈玉勤宣读告知笔录后,陈玉勤称这一切都是假的,被告知人陈玉勤拒绝签名、捺手印的情况,民警吕利军、郑伟峰在上面签了名,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13时51分至13时53分。

1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画面显示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13时19分41秒开始,结束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16时23分59秒。画面显示的内容有:民警对陈玉勤询问情况,陈玉勤有时沉默,有时回答;民警告知了陈玉勤公安机关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受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民警向陈玉勤宣读并送达了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5)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