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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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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薄其军等6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二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上诉人薄其军、谢爱军、张运甫、臧洪涛、张有国、陈延玲向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舞钢龙寓花园四标段分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上诉人薄其军、谢爱军、张运甫、臧洪涛、张有国、陈延玲向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周口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舞钢龙寓花园四标段分别拖欠薄其军工资40000元、陈延玲工资48000元、谢爱军工资28200元、张运甫工资78000元、臧洪涛工资9600元、张有国工资40000元,共计243800元。被上诉人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月12日向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舞人社监询字(2014)第35号),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派员来接受询问,并报送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7项相关书面材料。6月27日又向上诉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舞人社监令字(2014)第28号),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关于舞钢龙寓花园项目四标薄其军6位民工工资情况的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我公司收到舞人社监询字(2014)第3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舞人社监令字(2014)第28号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及时召集了舞钢龙寓花园项目工作组人员和四标项目负责人会议,对薄其军等6位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一、我公司已将薄其军6位民工工资确认表和保证书等有关手续均已办齐存放在舞钢市建设局建管科。二、我公司春节前经过多次到河南鼎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协调讨回工程款100万元,税金返还款74万元,共计174万元被舞钢市建设局扣于该局偿还民工工资。三、我公司已多次到舞钢市建设局建管科协调民工工资事宜,尚未达成处理意见。四、至今河南鼎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800多万元(已决算工程款不包括400万质保金),请贵局对河南鼎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商)采取措施,以缓解我公司清偿民工工资的压力。”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舞钢市住建局清欠办提交的豫永畅见司字(2014)第07号文件,主要内容:“我公司接收到舞钢市住建局清欠办舞清欠函(2014)01号后,我公司已于2014年2月27日与舞钢市住建局领导同志进行了座谈,……最后形成以下初步意见:一、在以前调查确认基础上,尽快确认农民工工资,确认后分标段从春节前拨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发放;二、有争议部分移交劳动局监察大队立案取证,再次调解解决;三、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的依法仲裁或法院审理;四、住建局从2014年不再受理原周口市建公司农民工工资投诉案,就此终结。……”该文件的附件《舞钢龙寓花园四标段拖欠农民工工资最终确认表》,内容:“1、投诉人陈彦玲,班组是外粉,被投诉人崔建党,拖欠金额78464元,确认金额48000元,确认人崔建党签名;2、投诉人薄其军,班组是批顶,被投诉人崔建党,拖欠金额78162元,确认金额40000元,确认人崔建党签名;3、投诉人谢爱军,班组是外粉,被投诉人崔建党,拖欠金额28200元,确认金额28200元,确认人崔建党签名;4、投诉人张运甫,班组是批墙,被投诉人崔建党,拖欠金额78000元,确认金额40000元,确认人崔建党签名;5、投诉人臧洪涛,班组是杂工,被投诉人崔建党,拖欠金额9600元,确认金额9600元,确认人崔建党签名;6、投诉人张有国,班组是批墙,确认金额40000元,确认人崔建党的签名”。上述工资最终确认表有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辉的盖章。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月11日又向上诉人下发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舞人社监令字(2014)第33号),7月28日向上诉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舞人社监告字(2014)第06号)。2014年9月16日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舞钢龙寓花园四标段拖欠农民工工资最终确认表》等证据作出了舞人社监理字(2014)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支付薄其军等6名民工工资205800元,另加付赔偿金102900元。上诉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决定,维持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理决定。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中华针对其公司作出的豫永畅建司字(2014)第07号文件及附件称:“该文件是我公司想通过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因承建龙寓花园向河南鼎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要工程款出具的文件,是以农民工工资表的形式来要工程款,不是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文件。附件显示陈延玲是外粉的包工头、薄其军等都是不同施工班组的小包工头,属于劳务费并不是农民工工资。例如文件上显示的第三标段工资确认表,显示的程如意是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班组资料费25000元,也是为了凑河南鼎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欠我们的工程款,他们并不是农民工。”通过庭审及对六名一审第三人的询问查明,薄其军、谢爱军、张运甫、臧洪涛、张有国、陈延玲在舞钢市龙寓花园是分别施建不同工种的包工头且所投诉的工资数额,是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下欠他们的施工款,并非单纯的六人工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