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王维波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商城县林业局、第三人商城县赤城办事处紫云山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信诚佳业电子有限公司行(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张,可以确定如下诉争要点:一、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二、第三人紫云山村委会与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之间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三、二被告给第三人深圳信诚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张,可以确定如下诉争要点:一、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二、第三人紫云山村委会与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之间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三、二被告给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颁发林权证是否合法。

一、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原告不是二被告颁发林权证直接的行政相对人,不应适用一般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林地、林木属不动产,本案应适用最长20年保护期限的规定,故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第三人紫云山村委会与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之间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和信阳市中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确认上述林业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如主张合同无效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其已经申请了再审、信阳市中院已经立案,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三、二被告给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颁发的林权证是否合法。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本案只对二被告给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办理林权证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当事人纠结的承包费用结算,及第三人紫云山村委会与原告王维波等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到期后,原告王维波未续签书面合同是否构成事实承包等问题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和被告商城县林业局依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的申请、第三人紫云山村委会集体林地承包会议记录、第三人紫云山村委会与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所签订的林地租赁协议,在进行实地勘界调查、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公告后,给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办理、颁发林权证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向被告商城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证时,其与第三人紫云山村委会尚未签署承包合同,被告商城县林业局即启动调查审核程序;且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在同意发证的签署日期上前后矛盾,这说明二被告在为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办理林权证过程中存在部分程序违法。因为原告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其与第三人紫云山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结算从而获得补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即二被告为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办理林权证未对原告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应依法判决确认二被告办理第2009000589号林权证违法。

原告认为第三人紫云山村委会与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之间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系恶意串通和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系无效合同,且二被告在为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核发林权证时未尽审查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二被告只需依法对第三人深圳信诚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且认定林业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非二被告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故原告上述主张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和被告商城县林业局为第三人深圳市信诚佳业电子有限公司办理豫商林证字(2009)第2009000589号林权证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决定由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和被告商城县林业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