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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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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与滑县盐业管理局行政强制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滑县盐业管理局作为滑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因此,滑县盐业管理局也具备对畜牧用

本院认为:滑县盐业管理局作为滑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因此,滑县盐业管理局也具备对畜牧用盐的专营管理。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是涉嫌违法行为的物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盐业管理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具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查案件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及存放、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等职权。本案中,滑县盐业管理局执法程序合法,虽扣押通知书未加盖公章但及时进行了补正,文书名称不规范但具备扣押决定书内容,不影响该扣押行为的效力。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滑县盐业管理局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无查处职权和主体,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公司要求撤销滑县盐业管理局作出的(滑)盐罚扣(2015)第03号《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通知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滑县盐业管理局提交的检验报告是在该局作出扣押行为之后,该检验报告的认定和采信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该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属于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诉该扣押行为,作为滑县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理程序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滑县盐业管理局在此后亦已作出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因此,在本案中,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上诉要求返还被扣押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公司要求滑县盐业管理局赔偿其2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