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榆不服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林行初字第1号 原告杨榆,又名,杨书林,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万里、王永峰,男,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 被告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勇,男。 委托代理人刘广增,男,系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林行初字第1号

原告杨榆,又名,杨书林,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万里、王永峰,男,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

被告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勇,男。

委托代理人刘广增,男,系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旭,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榆不服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强制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榆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万里、王永峰,被告林州市城郊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广增、张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协调解决该行政争议中止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城郊乡人民政府及东街村委会在2010年春节过后,以原告杨榆位于林州市城郊乡东街路段,临安林高速公路引线路边不足5米的老宅院,在2006年规划拓宽工程中,将其宅院内未拆除的原主房拆除后,在未办理合法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原址上翻建住宅两层半楼房多次制止无效,于2010年3月3日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2011年东街村被确定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示范村,实施旧村改造。原告所建楼房距安林公路北侧不足5米远,又属旧村拆迁改造规划范围内,后又于2013年9月5日向原告杨榆下达了拆除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履行自行拆除。被告城郊乡政府于2013年9月17日组织人员,对其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原告不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2010年3月3日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证明未办理合法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动工建房;2、2007年6月16日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安林高速引线两侧建设的(2007)5号通知”。证明安林高速引线两侧距道路边沟外30米范围内不得有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2006年7月1日林州市景观大道建设指挥部城郊乡分指挥部(2006)3号公告。证明原告系非整院拆迁,拆迁后未达到规定0.25亩宅基地,村里安排宅基地,安排后留在原址上未拆除的建筑必须全部拆除,地皮收归集体;4、2013年11月19日杨贵洲证明;5、2013年11月19日杨伏山证明;6、2013年11月19日刘海江证明;7、2013年11月19日杨发吉证明。均证明2006年景观大道拆迁杨书林家房子,拆除了院墙、门楼,陪房,村里给其安排了宅基地。2010年春杨书林将未拆完的旧房拆后,未办理任何手续翻建的新房。8、2013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下达的拆除通知书。

原告杨榆诉称,原告房屋坐落在林州市城郊乡东街村,为三层楼房,一层为框架结构的门面房,二、三层为砖混结构住房。2013年9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趁原告家中无人,被告单位副书记王鹏云带领三十余名干部并雇佣钩机对原告楼房进行强拆。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求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照片四张。证明被告强拆房屋的相关情况。

被告林州市城郊乡政府辩称,一、被拆除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物。2006年,我乡按照林州市政府统一规划,对安林高速公路引线进行拓宽改造,东街路段属城郊改造范围,原告杨书林老宅院临安林公路北侧属拆迁范围,按照拓宽改造方案的规定,杨书林属非整院拆迁,拆后宅院面积未达到0.25亩,村里安排宅基地。当时杨书林拆除了南屋、门楼等附属物,领取了补偿费,村委会为其安排了一处宅基地。2010年春,原告杨书林拆除了留在原宅院的主房后,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成二层半楼房。经乡、村多次制止无效。向其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其置若罔闻,采取夜晚偷施工方式,距安林公路北侧不足5米,按照规划杨书林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二、对其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属依法行政,程序合法。2011年东街村作为新型农村社区示范村,实施旧村规划改造,并制定了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原告杨书林所建房屋属旧村改造规划范围内,在乡、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无果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其违法建筑行为下达了拆除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为主动履行拆除,于2013年9月17日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对原告杨书林违法建筑房屋前沿象征性的进行了拆除,主体未动。综上所述,原告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物,乡、村干部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让其主动拆除,并向其下达书面拆除通知,其仍未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对其违法所建房屋进行拆除是合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维持拆除行为,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1-3、8号证据,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所提交的4-7号证据,是强拆后所收集,依法可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州市城郊乡政府按照2006年林州市人民政府对《安林高速公路引线统一规划拓宽改造工程前期拆迁工作意见》,对所涉及城郊乡东街村路段,包括原告杨榆的老宅院,属规划拆迁范围内。原告杨榆按照高速公路引线拓宽规划要求,将老宅院南屋、门楼及附属物拆除。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原告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东街村委会为其安排宅基地一处,剩余不足0.25亩宅基部分收归集体。2010年春,原告杨榆将距安林公路北侧不足5米的老宅院内未拆除主房部分,未办理合法用地和规划许可,在被告及东街村委会多次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兴建住宅两层半楼房。2010年3月3日被告城郊乡政府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违法占地停工通知书。

2011年城郊乡东街村被确定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示范村,实施旧村规划改造,并制定旧村规划改造补偿方案。原告所建房屋又属旧村改造拆迁规划范围内。经被告城郊乡政府和东街村委会工作人员长时间做思想工作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拆除通知书,限期在9月8日前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履行。被告城郊乡政府于2013年9月17日上午组织相关人员,雇佣机器设备,对杨榆违法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只是拆除了房屋的前沿)。原告不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