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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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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江云等人不服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

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本案被告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审核验收。

综上,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9年6月23日为开发建设的第三人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核发的“林州市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第三人要求维持原验收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9年6月23日为“家和港湾”小区核发的林规建验字(2009)第13号《林州市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书》。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银昌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郝明月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美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