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耿保云请求被告按规定赔偿每日219.72元、实际支出费用、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赔礼道歉,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情况,故原告耿保云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耿保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保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东风
代理审判员 张爱香
人民陪审员 胡智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萍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