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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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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马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二、被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对张占福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问题,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做出

二、被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对张占福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问题,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做出定案依据。该条法律依据并不是被上诉人在认定工伤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此规定执行,而是适用了自己不适用的法律依据准量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存在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对张占福认定工伤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并没有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调查,草率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本案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有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进行审查,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实在令上诉人不能服判息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请求贵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撤销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答辩称:我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池煤矿的诉讼请求完全正确。一、我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根据张占福的身份证复印件、马池煤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占福自2009年3月起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煤尘。2013年6月6日张占福被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煤工尘肺病贰期。张占福所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张占福于2014年10月1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经审查于同日受理其申请,2014年10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郑州市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要求上诉人20天内就张占福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我局依法对张占福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14年11月12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占福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依法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张占福和上诉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三人张占福辩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占福自2009年3月起与马池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张占福在工作期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该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予以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占福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市人社局已告知了马池煤矿的权利和义务,马池煤矿未提交张占福不是工伤的证据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占福所患职业病不是因从事采煤工作所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也对原马池煤矿性质的转变过程和承继关系进行了认定,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占福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申请期限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张占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2013年6月6日作出,同年6月张占福就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张占福因申请仲裁及提起民事诉讼而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故其于2014年10月11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马池煤矿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马池煤矿称市人社局未对证人以外的人进行调查,调查笔录不客观问题。《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本案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依法向马池煤矿邮寄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举证通知书,而马池煤矿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市人社局提交任何证据,依法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市人社局根据张占福提供的证人证言,且对证人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结合生效民事判决、诊断证明书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池煤矿虽质疑调查笔录的客观性,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池煤矿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并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马池煤矿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