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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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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正茂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本案中,原阳县师寨镇王堂村在将村内67.227亩土地转让给原阳县金升线业有限公司时,未依照上述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关于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者违法情况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的规定,注销原告河南正茂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原阳县国用(2008)字第0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原告诉称原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及被告具体行政行为遗漏王堂村村民委员会或者王堂村第三村民小组和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正茂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延文

审 判 员  邵明月

人民陪审员  赵 灿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学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