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岩行初字第38号 起诉人漳平市溪南镇官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平市溪南镇官坑村。 法定代表人陈起方,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文富,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漳平市溪南镇官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漳平市溪南镇官坑村民委员会起诉称:现有溪南镇官坑村的“盂坑”山场13林班9、10、13小班山场,面积332亩,于1981年由漳平县人民政府颁证确权归溪南镇官坑村所有。在1996年、2006年两次二类森林资源调查中,小溪林业采育场在无任何权属依据的情况下,将上述溪南公社13林班9、10、13小班编案为新桥镇99林班6大班1、2、3、4小班,同时将该山场林地所有权归属变更为新桥镇秀岐头村,并于2000年将林木折价入股转让给漳平市青菁林场有限责任公司,由青菁公司申请新证登记,新证证号为:漳林证字(2004)第36000020号,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新桥镇秀岐头村。起诉人认为,颁证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漳林证字(2004)第36000020号林权证03508813600QDYMSY00103号宗地附图界线与漳林字第0101020号老证四至表述存在重叠,重叠部分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理应是“溪南镇官坑村”,却错误登记为“新桥镇秀岐头村”。综上,起诉人认为漳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漳林证字(2004)第36000020号林权证03508813600QDYMSY00103号宗地存在事实不清的错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漳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漳林证字(2004)第36000020号林权证。 本院认为,起诉人漳平市溪南镇官坑村民委员会对漳平市人民政府颁发新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行为,即行政确权行为,必须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漳平市溪南镇官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丽 贞 审判员 吴 英 琼 审判员 童 寿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林诗菁(代) 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