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荣不服西乡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西行初字第06号 原告陈振荣,男,生于1973年6月18日,汉族,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志丹,男,陕西省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顒,县人民政府县长。 原告陈振荣不服西乡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国土资源局主动纠正了所诉国有土地证书的问题,原告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振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振荣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光 军 审 判 员 祝 师 礼 审 判 员 侯 健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