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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振荣不服西乡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陈振荣不服西乡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西行初字第06号 原告陈振荣,男,生于1973年6月18日,汉族,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志丹,男,陕西省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 法
陈振荣不服西乡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西行初字第06号



原告陈振荣,男,生于1973年6月18日,汉族,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志丹,男,陕西省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顒,县人民政府县长。

原告陈振荣不服西乡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国土资源局主动纠正了所诉国有土地证书的问题,原告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振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振荣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光 军

审 判 员 祝 师 礼

审 判 员 侯 健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恒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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