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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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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二、关于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二、关于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施工总承包方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负有全面严格的监督管理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据历下区人民政府的《批复》、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认为上诉人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虚假办理塔机产权备案登记,在未接到塔机拆除告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允许拆卸队伍进场拆卸;对拆卸人员的相关资质审查不够、把关不严;拆卸现场只安排了安全员维护秩序,未依法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白先印等人违规进行拆卸作业未能有效制止;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上诉人的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上诉人主张此次塔机拆卸工作是由腾飞公司具体负责拆卸,应由其承担备案告知和保证安全责任。本院认为,虽然告知备案的义务在安装单位,但是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在没有接到塔机拆除告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仍允许拆卸队伍进场拆卸的认定并无不当。另通过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实际参与拆卸工作的张磊并未取得拆卸资格证,现场相关安全措施落实也并不到位。被上诉人作为总承包方,没有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设定的安全职责,故认定上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亦无不当。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秀新

审判员  孙中华

审判员  李国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