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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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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自治县小河镇茶园村二组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酉阳县政府答辩称:一、酉阳县政府颁发给茶园一组的林权证来源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2009年第二轮林权改革时,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茶园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茶园村林改工作实施

酉阳县政府答辩称:一、酉阳县政府颁发给茶园一组的林权证来源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2009年第二轮林权改革时,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茶园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茶园村林改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林权情况进行摸底,填写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情况摸底表》,而茶园二组没有将争议林地填入摸底调查表,也没有进行登记。二、酉阳县政府的颁证行为没有侵犯茶园二组的合法权利,林木林地没有纳入四固定的范畴,茶园二组认为30亩林地在四固定时纳入的,没有事实依据。综上,酉阳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茶园一组述称:一、本案争议林地权属明确,茶园一组取得该争议林地权属历史沿革清晰,来源合法,事实清楚。茶园二组与茶园一组一直以来都属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无论从争议林地的四至界限,还是从整个“石老虎平”的四至界限看,都没有与茶园二组临界。茶园二组提出酉阳县政府颁证程序违法,没有进行公示,但当时进行摸底调查后本身是进行公示的,就算没有进行公示,该争议林地权属本身也无争议,程序也是合法的。二、茶园二组主张争议林地权属自相矛盾,且没有任何权属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酉阳县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事实证据:

1.冉启荣、冉茂成、冉启文的林权证。证明第一轮土地下户及第二次林权改革,争议林地落实给现茶园一组。

2.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证明2009年4月28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开展土地调查时,对茶园一组和茶园二组的权属界线作了确认,争议林地属于茶园一组所有。

3.2009年茶园一组集体林地改革摸底调查表。证明在摸底调查时,茶园一组将争议林地进行了摸底登记,而茶园二组未将争议林地进行摸底登记。

4.集体林权登记申请表。证明第一次林改,争议林地落实给茶园一组,并落实下户。在第二次林改时,经全体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将落实下户的争议林地变更为集体所有,并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同意。

5.现场勘验图。证明争议林地的四至界限。

以上证据证明酉阳县政府颁证权属清楚。

二、程序证据:

1.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茶园村林改工作实施方案。

2.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茶园村村支两委成立的名单。

3.2009年茶园一组集体林地改革摸底排查表。

4.集体林权登记申请表。

以上证据证明酉阳县政府颁证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经一审庭审质证,茶园二组对酉阳县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第一组证据中证1冉茂成、冉启荣的林权证有涂改痕迹,且该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林地250亩全属茶园一组。证2不能作为茶园一组的权属依据,只能是茶园一组的行政管辖范围依据,也没有标明争议林地,与本案不具关联性。证3合法性有异议,没有填表人的签名,也没有被摸底人的签名,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摸底调查表的总亩数是121.5亩,与250亩相差甚远。证4内容不真实,从登记表来看,勘查人、申请人、村支两委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人民政府的签名都属于同一人签名,程序违法。证5无异议。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颁证程序合法。

经一审庭审质证,茶园一组对酉阳县政府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一审中,茶园二组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冉某甲的调查笔录。

2.冉某乙的调查笔录。

3.冉某丙的自书证明。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1964年四固定时期,争议林地是分配给茶园二组的,权属一直没有进行调整,三位证人亲自参与了1964年四固定林地的分配,且相互印证了争议林地是分给茶园二组的。

经一审庭审质证,酉阳县政府对茶园二组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1冉某甲的调查笔录不合法,调查人和记录人均为同一人,证明内容不客观真实。证2冉某乙的调查笔录质证意见和冉某甲的质证意见一样。证3冉某丙的证言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要提供证人身份证明,而且从笔迹来看,也不是冉某丙书写的,是茶园二组找人书写后让冉某丙签的字。

经一审庭审质证,茶园一组对茶园二组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人证言不属实。

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冉某丁的调查笔录。证明茶园二组提起诉讼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其提交的公民推荐函和鉴定申请是冉某丁本人的签名,茶园二组现有人口500余人,18周岁以上有300余人。

茶园二组对冉某丁的调查笔录质证认为:提起本次诉讼的茶园二组是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现在的茶园二组人口多少不清楚。

酉阳县政府对冉某丁的调查笔录质证认为:对调查笔录不持异议,调查笔录证明茶园二组提起本次诉讼,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主体资格不合法。

茶园一组对冉某丁的调查笔录质证认为:茶园二组提起本次诉讼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茶园二组现有人口500余人。

茶园二组在酉阳县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了茶园二组民主会议记录。

茶园一组质证认为:参会人员占三分之二的签名都不真实。

酉阳县政府质证认为:以茶园一组的质证意见为准。

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质证情况,对酉阳县政府、茶园二组提交的证据以及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