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崔鸣放系北京市海淀区陶瓷厂南平房宿舍5排6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2014年8月22日,上地公司向市规委申请对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海淀区安宁庄居易园住宅小区2#住宅楼进行规划验收,上地公司提交了涉案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及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市规委对申请验收项目的建设位置、规模、层数、高度、施工暂时设施、代征城市道路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核验。市规委经审查,认为上地公司的建设情况符合涉案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遂于同年9月3日向上地公司核发了被诉规划核验意见。崔鸣放认为被诉规划核验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一)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三)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经审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经市规委核验的2#住宅楼竣工的建设情况与涉案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符合上述规定的验收要求,被诉规划核验意见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崔鸣放关于撤销被诉规划核验意见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崔鸣放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的作出旨在对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前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监督,并不涉及前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因此,崔鸣放关于前期规划许可证违法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应予维持。崔鸣放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崔鸣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黄 薇 代理审判员 马晓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