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武汉市江夏区洪源印刷厂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上诉人洪源印刷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判决房屋和土地还建问题处理不当。本案中,红线外的房屋和土地并不是京广高铁配套需要占用的部分,被东湖管委会违法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上诉人洪源印刷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判决房屋和土地还建问题处理不当。本案中,红线外的房屋和土地并不是京广高铁配套需要占用的部分,被东湖管委会违法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没有任何一个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1500余平方米无证房屋属不应当赔偿的违法建筑。建设该部分房屋征得了当时地方政府部门的同意,只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未来得及办理相关手续,不影响洪源印刷厂对该部分的合理主张,也不能成为东湖管委会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2.原审判决关于临时安置费的计算错误。洪源印刷厂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经东湖管委会2007年8月2日第一次违法强拆后,事实上已经停产,因此,应从2007年8月2日开始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应为630.986118万元。第二次临时安置补偿应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过渡期满,到东湖管委会交房止,应按每月每平方22元支付。3.原审判决对停业停产损失处理不当。洪源印刷厂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武汉市新闻出版局,洪源印刷厂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文化行业,而2007年武汉市文化行业人均收入为30366元。应当依此标准计算停产停业补偿费用。因武汉路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和江夏区安泰卫生香厂的经营场所在被强拆处,故东湖管委会也应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武汉路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在册人员为146人,江夏区安泰卫生香厂在册人员为11人,合计为157人,共应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应为613.60035万元。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审判决自由裁量认定洪源印刷厂的设备损失及设备搬迁、安置、调试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财产损失违背事实与逻辑。5.对武汉路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和江夏区安泰卫生香厂的损失应当赔偿。洪源印刷厂和武汉路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江夏区安泰卫生香厂虽是家族关联企业,但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作为租赁方,本身也是当事人。本案中,为了简化赔偿程序,武汉路宝市政建设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和江夏区安泰卫生香厂已经将对东湖管委会的索赔权授予了洪源印刷厂,洪源印刷厂对两企业的赔偿一并提出主张并无不当,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此,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洪源印刷厂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东湖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洪源印刷厂的厂房中间有2107.29平方米虽有产权证,但是在房地局无此房产的档案资料,洪源印刷厂也无法提供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此房产证为假证。另外,原审法院在洪源印刷厂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判令东湖管委会赔偿洪源印刷厂设备损失及安装调试损失709614.62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损失598410元。事实上,东湖管委会已经在庭审中提供了拆迁当日录制的光盘,虽然没有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但是录像光碟足以证明当时的拆迁现场已经将相应的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等都搬出了厂区,并没有在拆迁过程中损毁。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无法执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按照武汉天马东湖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武天评报房字(2012)087-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2008年1月10日洪源印刷厂的房地产总价为774.81万元。如果按照这个价值,目前东湖管委会根本无法建造5180.51平方米厂房给予洪源印刷厂调换。如按照确实需要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则应由双方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3.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时间过长。本案中,洪源印刷厂一直主张原地恢复原状,而非产权调换,且东湖管委会多次找其协商产权置换方案,但洪源印刷厂均未明确表态,并一再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导致安置工作迟迟未能完成,洪源印刷厂对迟迟未能安置也有一定责任。所以依《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并不合理。另外,本案由于特殊原因进入了漫长的诉争期间,东湖管委会一直积极与其协商,配合人民法院力争早日圆满解决此案纠纷,但由于洪源印刷厂要求过高及其他种种原因才久拖至今,并不是东湖管委会自身原因拖延不给洪源印刷厂解决问题,如将整个诉讼期间都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明显不合理,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武汉天马东湖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均随案卷移送本院,经二审开庭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本案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