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重庆金谷(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上诉人金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张定胜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定胜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39119

上诉人金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张定胜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定胜系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391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余代琼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2、九人社伤险认受字(2013)613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3、九人社伤险认举字(2013)613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4、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8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5、(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96号《行政判决书》;6、(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30号《行政判决书》;7、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391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8、九人社伤险认送字(2014)139119号《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以上1-8号证据拟证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9、金谷公司的基本情况,拟证明金谷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10、《外立面施工合同》,拟证明张定胜与金谷公司劳动关系成立。11、壁山县公安局壁泉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张定胜死亡情况调查报告》;12、重庆市壁山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对证人袁继友作的询问笔录及袁继友的书面证言;13、重庆市壁山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对证人袁贵明作的询问笔录及袁贵明的书面证言。以上11-13号证据拟证明张定胜与金谷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及其死亡的基本事实。1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拟证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适格,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上诉人金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以下证据:1、重庆必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成公司)的基本情况,拟证明重庆必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袁继友系该公司法人。2、2013年6月21日《重庆晨报》的报道,拟证明张定胜醉酒后尝试驾车冲进池塘死亡。3、相关照片(共22张),拟证明重庆晨报报道张定胜落水死亡的事情以及事发车辆、池塘周边环境的地理情况。4、打印照片(共2张),拟证明事发车辆驾驶室情况,手刹是放下的,档位挂的前进挡,说明该车辆事发时被人为驾驶后发生的事故。

被上诉人余代琼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举示的1-8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其程序合法,对以上证据依法予以采信;9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金谷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法予以采信;10-13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法予以采信;14号法律依据适用于本案。金谷公司举示的1号证据来源合法,依法予以确认;2-4号证据来源合法,但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具有作出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