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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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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川庆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6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婉祺,重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6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婉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川庆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因土地行政出让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区行初字第002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丽、覃婉祺,被上诉人重庆市川庆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市国土房管局于2013年8月29日发布渝国土房管告字(2013)4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公开出让9(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包括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P分区P2-10-3/02(部分1)号宗地,土地用途为加气站用地。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须知(公告序号为13120)中规定: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重庆南自商贸有限公司持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其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参加竞买,川庆公司向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申请参加该宗地的竞买,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川庆公司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为由不准予其报名参加竞买。2013年9月18日,重庆南自商贸有限公司经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庆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国土房管局在《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P分区P2-10-3/02(部分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须知》(以下简称《竞买须知》)中设置“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加气站系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其市场准入属于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实施该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川庆公司认为市国土房管局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及《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具有按照规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项以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系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竞买人是否符合经营加气站的市场准入条件有权进行资质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对于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竞买人均应准许其参加竞买,但市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却要求报名者提交市经委同意其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增设的该限制性条件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川庆公司认为市国土房管局增设的该限制性条件违法的意见,予以支持。为此判决确认市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将“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作为参加竞买的限制性条件违法。

上诉人市国土房管局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上诉来院。其主要理由:1、上诉人发布的《竞买须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10.2条和《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在《竞买须知》中规定“报名者在报名时需要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系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项以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重庆市经信委系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竞买人是否符合经营加气站的市场准入条件有权进行资格审查。上诉人的《竞买须知》程序和内容合法。2、上诉人要求“报名者在报名时需要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并未影响公平、公平竞争,未违反禁止性规定。

被上诉人川庆公司辩称,经过一审诉讼及普法后,我公司现在认为上诉人规定“报名者在报名时需要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是合法的。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有点问题。

上诉人市国土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和依据:1、渝国土房管告字(2013)4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2、《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P分区P2-10-3/02(部分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须知》。3、渝经运行2009-25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南自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开展大渡口区建胜镇CNG加气站前期工作的批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大渡口区建胜镇CNG加气站前期手续延期及变更经营单位的批复》。4、适用的法律依据:《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上述证据均已在一审中进行了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认定正确,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及《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上诉人市国土房管局具有按照规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上诉人市国土房管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因此被上诉人川庆公司对上诉人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竞买须知》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市国土房管局在《竞买须知》中的将“报名者在报名时需提交市经委同意报名者在该站点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设定作为参加竞买的条件是否属于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竞得者持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依法向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重庆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单位应当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持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办理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建设手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