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上诉人南岸区房管局对其辖区内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享有依法作出拆迁裁决的职权。 拆迁人南发公司委托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拆迁片区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并向被拆迁人、承租人送达了分户评估结果通知,该评估结果经过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该评估结果报告应予以采信。南岸区房管局将该评估报告结果作为裁决依据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在拆迁过程中,南发公司与白远凤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南发公司有权向南岸区房管局申请拆迁裁决。南发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南岸区房管局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举行了受理行政裁决前听证会,受理裁决后,向被申请人白远凤送达了裁决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等,并组织双方调解。以上程序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南岸区房管局作为其辖区内的房屋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根据南发公司的拆迁裁决申请,审核有关资料,按照相关程序作出了裁决书,其行为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远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房屋在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时未享受到住房分配或差额住房补贴,就应当在本次拆迁安置中由拆迁人补偿该部分损失,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无相应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远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应禧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