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虽然具有作出渝府地裁(2014)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的职权和职责,但其对原告应当予以补偿安置的权利未予调查认定清楚,导致裁决结果错误,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撤销,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6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4)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 二、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二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封莎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