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本案上诉人张春节等9人认为,被上诉人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和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强行流转上诉人的土地,侵犯了合法权益,于2013年9月向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复议的主要事项是:请求确认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和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强行流转上诉人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江津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上诉人申请复议的事项已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申请期限,故对其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符合该复议法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因违法强行流转土地一直在向江津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但至今未得到解决是其正当理由,未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春节等9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