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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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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节、贺万麟等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被上诉人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委托书;2、万均惠养猪场拆迁补偿协议;3、调解协议书;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5、税务登记证;6、珞璜镇马宗社区通水沟社《五期廉租房项目建(构

被上诉人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委托书;2、万均惠养猪场拆迁补偿协议;3、调解协议书;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5、税务登记证;6、珞璜镇马宗社区通水沟社《五期廉租房项目建(构)筑物补偿费用汇总表》;7、珞璜镇马宗社区通水沟社《五期土地流转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汇总表》;8、珞璜镇马宗社区通水沟社《五期农转城人员安置费利息汇总表》;9、珞璜镇马宗社区通水沟社《五期土地流转建(构)筑物补偿费用汇总表》;10、刘书棋的《具结保证书》;11、皮开俊的《具结保证书》;12、刘燕的《放弃残值承诺书》。

上述证据均已在一审诉讼中进行了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此无异,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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