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新财发(2014)25号处理通知中认定了以下事实:“在商务部分的评审过程,评审专家已查验了由投标人提供的经采购人组织验收后出具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验收表》,在该验收表上载明了设备所属单位名称,而在之后的暗标评审时,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中又出现了相同的机械设备,因此评审专家可以由此判断出该技术方案可能是对应的投标人。同时,根据收集到的采购过程监控视频资料,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对话也表明,评审专家对技术方案(即暗标)的投标人有可能清楚。”就该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北部新区管委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开标监控视频资料及文字说明、《关于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有关事项核查的会议纪要》、标段一、二、三某投标人以及上诉人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验收表》及在技术部分(暗标)出现的相同的设备配置表等证据足以证明。故渝新财发(2014)25号处理通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通知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先评明标后评暗标造成的”,并据此认为:“由于本次招标中个别环节存在评审程序的瑕疵,可能影响招标程序的公正及招标结果。”就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采用的是先明标评审后暗标评审的程序。在明标评审时,投标人提交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验收表》上记载了设备所属单位名称及配置情况,而在之后的暗标评审时,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中又出现了相同的机械设备配置情况的描述。且开标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亦证明评审专家可以由此判断出该技术方案可能对应的投标人。因此,虽然招标程序中明标和暗标的评审顺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本案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中,由于投标人在明标评审和暗标评审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中均出现了相同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配置情况的描述,先明标后暗标的评审程序事实上可能导致暗标评审变成明标评审,从而影响招标程序的公正及招标结果。故渝新财发(2014)25号处理通知中的该认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虽然分六个分包标段,但各标段均采取相同的招标文件并适用相同的招标方法和程序同时进行,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收到投标人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其中第一、二标段的投诉后,发现评审程序瑕疵不仅影响第一、二标段的评审公正性,而且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其他分包标段的评审公正性,遂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渝新财发(2014)25号通知,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左岸园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兴旺 代理审判员 罗 红 代理审判员 彭 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蒲险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