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渝府令184号的规定,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在北部新区内部行政范围内有权就政府采购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职责,而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是北部新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依法不具有对外行使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因此,北部新区管委会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中,左岸园林公司是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作出的取消本次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的通知明显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左岸园林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在处理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过程中,经调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的视频资料,认定其采购人代表与评标专家的对话行为存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因此,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渝新财发(2014)25号《关于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通知》并无不妥。依照《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左岸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左岸园林公司负担。 左岸园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通过调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的视频资料与在招标结果公告后对三个分包标段内的一家或者两家投标单位的配置清单和明标文件进行事后对照,便主观认为存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与评审瑕疵,事后对照不等同于评审程序,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就此作出取消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招标结果行政处理决定无事实依据,并且在作出取消招标结果行政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其未依法向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上诉人发出与其述称的投诉以及取消招标结果决定等相关的通知,未告知上诉人应有权利,也未送达相关的文书材料,程序严重违法。第二,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妥,该决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与适用法律错误。法律未授予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对招标结果直接作出取消行政处理决定的职权,故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的被诉行政处理行为违反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重庆市北部新区财政局作出的关于取消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服务项目招标结果的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北部新区管委会、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重庆北部新区政府采购中心、重庆北部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重庆陈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北部新区管委会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 1、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2、北部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 3、北部新区政府采购申请表; 4、管委会2013年第14次全体会议纪要(摘要); 5、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6、评标报告; 7、关于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处理通知(渝新财发(2014)25号); 8、处理通知送达回证; 9、关于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有关事项核查的会议纪要; 10、区财政局调阅的评审视频监控录像的文字说明; 11、标段一某投标人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验收表》以及在技术部分(暗标)出现的相同的设备配置表; 12、标段二某投标人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验收表》以及在技术部分(暗标)出现的相同的设备配置表; 13、标段三某投标人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验收表》以及在技术部分(暗标)出现的相同的设备配置表; 14、左岸园林公司自己提供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验收表》以及在技术部分(暗标)出现的相同的设备配置表; 15、调取的开标监控视频资料; 16、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登记表; 17、政府采购质疑书、政府采购投诉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18、区财政局针对投诉事项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19、对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送达回证。 上诉人左岸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了以下证据: 1、左岸园林公司的基本身份复印件及被告基本信息表; 2、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一标段); 5、技术方案(一标段); 6、投标文件(二标段); 7、技术方案(二标段); 8、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9、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4月16、24日); 10、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11、关于取消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招标结果的通知。 上述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一审程序中各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根据已认定的证据以及一审庭审笔录,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为是被上诉人北部新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渝新财发(2014)25号处理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