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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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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明与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8、2014年11月10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农技(农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农发(2014)295号),证明2000年12月31日之前经区县(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8、2014年11月10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农技(农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农发(2014)295号),证明2000年12月31日之前经区县(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且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农技管理服务站连续服务满一年及以上,对原来的工龄均要承认并给与相应补助,杨朝明属于集体性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计算连续工龄。

9、2007年5月29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的通知》(北碚府发(2007)36号),证明杨朝明虽然办理养老保险,但不等于其承认属于解聘人员,工龄不应当从1993年3月首次投保时间开始计算。

二审中,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且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质证认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依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决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据此,被上诉人北碚社保局具有对上诉人杨朝明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的职责。上诉人杨朝明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北碚社保局经审核作出“同意初审认定事项”并报北碚人社局审批。北碚人社局作出“同意审核认定事项”的意见,准予杨朝明退休;同时,该审批表明确了杨朝明系“临员临聘,无档案”人员,同时明确了杨朝明首次投保时间和建立个人账户时间、退休类别和时间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起始时间。北碚人社局对杨朝明退休审批的合法性经(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34号判决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对该判决已予以维持。该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杨朝明自1976年至1993年期间历任林管站林业员、农经公司副经理、镇水电站站长、储运公司副经理等职,其从事的上述工作均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未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或录用成为正式职工。1976年9月至1993年2月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的连续工龄。故杨朝明要求按事业单位干部(正科级)计算养老金(退休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朝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 萍

审 判 员  王 蓓

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蒲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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