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铂码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本案应发回重审的观点。因本案系重庆市司法局针对朱学财的投诉所作答复,该行政行为对重庆三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重庆市司法局认为重庆铂码公司的鉴定未超期,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撤销其《回复》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学财、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兴旺 审 判 员 王 蓓 代理审判员 罗 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