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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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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财与重庆市司法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关于重庆铂码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本案应发回重审的观点。因本案系重庆市司法局针对朱学财的投诉所作答复,该行政行为对重庆三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

关于重庆铂码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本案应发回重审的观点。因本案系重庆市司法局针对朱学财的投诉所作答复,该行政行为对重庆三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重庆市司法局认为重庆铂码公司的鉴定未超期,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撤销其《回复》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学财、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兴旺

审 判 员  王 蓓

代理审判员  罗 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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