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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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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文娜、杨乃文与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上诉人樊文娜、杨乃文上诉称,1、其并非对暂扣物品决定不服提起诉讼。2、上诉人用人力三轮车售卖中草药并未占用城市道路。上诉人售卖中草药的地点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柚香城菜市场大门对面的樟树底下,是一块停放车

上诉人樊文娜、杨乃文上诉称,1、其并非对暂扣物品决定不服提起诉讼。2、上诉人用人力三轮车售卖中草药并未占用城市道路。上诉人售卖中草药的地点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柚香城菜市场大门对面的樟树底下,是一块停放车辆的空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缺乏事实依据,显属错误。3、被上诉人扣押并当场封存上诉人的中草药事实清楚。4、被上诉人扣押、查封上诉人三轮车和中草药,未向上诉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程序严重违法。5、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常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答辩称,1、上诉人所称并非对暂扣物品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与其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自相矛盾。2、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自称的“柚香城菜市场大门对面的樟树底下”属于道路设施范围内。3、被上诉人并未查封、扣押上诉人中草药。当时对三轮车作出证据保全时将中草药交付上诉人自行处理,是上诉人自行丢弃在原场所不处理。4、被上诉人依法进行城市道路管理,对上诉人无违法行为,不构成所谓赔偿损失的前提。上诉人未拉回中草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5、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人力三轮车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