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梅文明上诉要求确认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程序违法的请求,及招聘中无纪委监察局监督等而招聘过程违法的问题,不属本案信息公开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梅文明在一审中提出的对被上诉人公开的有关信息内容中的笔迹鉴定申请,与信息公开案件无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属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梅文明上诉称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记录不完整,未充分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的上诉理由,与一审卷宗材料及开庭笔录不符,其该上述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虽然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收到上诉人梅文明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上诉人梅文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答复:对其认为属于其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予以了公开;对其认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了上诉人梅文明并说明了理由;对其认为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以及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依法对梅文明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对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了上诉人梅文明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答复,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但其在对“关于利害关系人邓平的参考资格审查资料的公开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法行初字第0015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7月9日作出《关于对梅文明﹤申请公开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信息﹥答复书》第九项。 三、责令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上诉人梅文明申请的“公开利害关系人邓平的参考资格审查资料的请求”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四、驳回上诉人梅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应禧 代理审判员 乐巍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