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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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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文明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上诉人梅文明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程序违法;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如下: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上存在疏忽的过错,

上诉人梅文明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程序违法;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如下: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上存在疏忽的过错,考试视频已录像,怎么会被覆盖?被上诉人答辩称考试在纪委监察局监督下进行,但区监察局回复说未对考试监督,面试(技能)考试没有开摄像是严重的违规违法。一审法院在相关法律概念理解上存在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完整的对上诉人的申请公开,是没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本次考试是关于驾驶员岗位的考试,并不是录用干部的考试,面试和技能考官是一般干部的档案,只是作为内部管理事项,不应属于国家秘密,可以向上诉人公开。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充分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拒绝了上诉人对相关考试资料上笔迹鉴定的要求,一审法院收到上诉人补充提交的庭审答辩说明后未通知上诉人对补充后的庭审记录签字确认。

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该予以维持;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了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

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依据有:

1、《关于对梅文明﹤申请公开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信息﹥的答复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拟证明永川区人社局对梅文明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了答复,并将《答复书》送达给了梅文明。

2、人办发(1989)8号文件、国办发(2010)5号文件。拟证明技能、面试方案系内部管理信息,也是保密内容,不属于应公开信息;面试和技能考官人员组成成员基本情况属保密内容,不属于应公开信息。

3、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及扣分项代码。拟证明考试项目、评分标准及评定标准;该材料在答复中已一并提供给了梅文明。

4、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招(考调遴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考务安排、重庆文理学院附属中学出具的关于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视频问题的说明。拟证明梅文明申请信息公开时,笔试第44考室的视频资料已经不存在。

5、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岗位面试成绩、梅民龙的科目二考试成绩单。拟证明以上材料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该材料在答复中已一并提供给了梅文明。

6、重庆市永川区金顺通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证明、对唐亮的调查笔录、唐亮的身份证复印件、调查人员身份证明。拟证明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驾驶岗位技能测试监控视频资料不存在。

7、永川区人社局向邓平发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的征求意见书》及邓平不同意公开信息的书面材料。拟证明邓平不同意公开涉及其本人的相关信息。

上诉人梅文明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拟明梅文明于2014年7月4日向永川区人社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对永川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1-3,梅文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予以采信;对永川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4-7,梅文明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证据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予以采信。对梅文明提交的证据,永川区人社局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已经过庭审举示、质证,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永川区人社局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回复的职权和相应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梅文明要求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公开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一职的技能、面试方案,考试方案的信息,属于招录单位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上诉人要求公开面试和技能考官人员组成成员基本情况,作为人事管理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上诉人要求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项招聘的监督办法和结果,并非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制作,亦非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不属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的公开范围。对于上述信息,被上诉人未予公开并无不当。对于考试相关的测评材料,考试评定标准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已经向上诉人予以公开。上诉人要求公开笔试第44考室的监控视频资料、现场考试全程的视频资料、邓平的文考、面试和技能考试资料(根据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资料为特指视频资料),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已举示证据证明该信息不存在,并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故上诉人认为该信息存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害关系人邓平的参考资格审查资料的公开问题。上述资料信息可能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保障当事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招录工作监督权的行使,是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招录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关于“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之规定,在涉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对人事招录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监督权行使的保护时,后者所体现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为公共利益作出一定的让步。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此两种权利的保护作出利益裁量,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本案中,被上诉人永川区人社局在对上诉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保护存在一定冲突时,未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但书之规定,进行利益衡量,而是直接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且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与法规规定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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