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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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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娅、牟兵等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称,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关于“四季花园”住宅工程初装饰

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称,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关于“四季花园”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相关问题的申请》不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应当收讫的法定证明文件,被上诉人对该申请没有审查义务。2、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有权对本案所涉工程作出工程符合规划要求,具备规划验收合格条件进行证明,其效力等同于规划部门准许使用文件。3、法律并未规定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只能颁发一个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答辩人之所以向建设单位颁发建竣备字(2009)30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系因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在建设单位履行了处罚决定后,答辩人对违法建设行为所涉建筑部分予以补办手续,该证与本案无关联性,是独立的两个行政行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铁马集团公司、大都宇建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九龙坡委发(2009)28号文件。

1-3号证据拟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具有工程竣工备案主体资格。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8、《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10、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11、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3、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4、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证明。

15、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6、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17、水、电、气、通讯、闭路部门验收意见。

18、消防、规划、环保部门验收意见。包括:渝公消(建检)字(2008)第0794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渝(九)环试(2008)080号《重庆市建设项目试运行环境保护批复》;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出具的《证明》。

4-18号证据拟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登记要件齐全。

19、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上述法律、法规拟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备案登记行为合法。

上诉人曾凡娅等5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重庆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09年3月17日核发的渝规建验(2009)九字第0022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拟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登记早于规划验收,属于违法备案。

2、照片。拟证明房屋飘窗未安装护栏。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强制标准;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规定。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的第10、11、12号证据是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定备案登记材料;曾凡娅等5人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18号证据中消防、环保部门验收意见的异议,经审查,该证据已编入(2010)九法行初字第7号案卷中,结合曾凡娅等5人诉状和其2010年3月25日的《庭审意见》以及该案中第三人陈述分析,上述证据形成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也不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情形;为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18号证据中《证明》的效力,法院向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发出咨询函,复函载明“我分局于2008年12月18日出具的《证明》是为了说明新华下三村旧区改造工程是符合规划要求的,具备规划验收合格的条件。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我分局的处罚决定,暂不能办理规划验收合格证。因此我分局出具了《证明》,说明该项目是规划验收合格的。待建设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后,我分局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此,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的证据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的法律依据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效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依法应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曾凡娅等5人提供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曾凡娅等5人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且一审程序中已经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中遗漏的曾凡娅等5人提交的证据:渝规信(2009)11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四季花园部分业主来信的复函》,拟证明建设单位于2009年2月才申请规划验收。

该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该证据真实、合法,但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除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12月18日向第三人出具了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更改为“于2008年12月18日向第三人出具了《证明》,该《证明》中表述:‘我局原则上同意规划验收,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外,其它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是其法定职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