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朱官明与个旧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补发基本医疗保险费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三、被上诉人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对全市所有参保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都是“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退休金)的5%划入”。2013年,个旧市退管中心为朱官明申报的工资基数为1970.6元,被上诉人每月按照此基数的5

三、被上诉人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对全市所有参保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都是“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退休金)的5%划入”。2013年,个旧市退管中心为朱官明申报的工资基数为1970.6元,被上诉人每月按照此基数的5%划入98.53元,全年共划入1182.36元。2014年,个旧市退管中心为朱官明申报的工资基数为2198.60元,被上诉人每月按照此基数的5%划入109.93元,全年共划入1319.16元。2013年、2014年被上诉人已将朱官明应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其个人账户上,不存在扣发朱官明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支明细表》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严格按照规章和政策来执行。

红人社发(2012)356号文件虽然文件标题是指关破、困难企业,但实际内容第二条规定:“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在社保部门领取的退休金(养老金)为基数。”此条规定涵盖了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被上诉人执行政策没有错。

四、对朱官明提出的问题,被上诉人按照信访程序,多次和本人面谈,对相关的医保政策及我市的执行情况进行反复解释说明,并多次向红河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汇报了相关情况。2014年2月28日、2014年8月20日,红河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领导两次到个旧市与朱官明等退休老同志进行面谈,当面对提出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均表示我省、我州目前都是以本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金)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并以此作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2014年3月11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红人社请(2014)11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给予明确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工资基数的请示》,2014年4月9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人社复(2014)1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工资基数的批复》明确:“红河州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的退休金(养老金)为基数是符合规定的。目前,省本级及其他州市基本上都是本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金)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并以此作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再次明确了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的退休金(养老金)为基数,个旧市对州级统筹政策的执行没有错。

五、通过对全省各州市的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论是退休人员还是在职职工,全省执行的都是按本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金)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并以此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按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时划入上诉人个人账户金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均坚持一审的举证、质证观点。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的审核认定正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另查明,上诉人朱官明2012年退休养老金为每月1970.60元,2013年退休养老金为每月2198.60元,2014年退休养老金为每月2437.60元。2013年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上一年度即2012年的退休养老金每月1970.60元为基数,计算医疗保险金每月为98.53元划入朱官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2014年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上一年度即2013年的退休养老金每月2198.60元为基数,计算医疗保险金每月为109.93元划入朱官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退休人员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医疗保险金计算以本人上年度领取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还是以本人当年领取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即被上诉人个旧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否扣发了上诉人2013年和2014年当年增加工资基数的划入个人医保帐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280.20元?

本院认为,云南省人民政府(1999)86号令《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红河州人民政府红政发(2011)2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州、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被上诉人作为个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全面统筹、核定、管理、发放的职责,其在本案中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及权限。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1999)86号令《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确需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州,必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云政发(2009)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管理的意见》规定红河州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本案中,上诉人朱官明作为红河州个旧市的一名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按红河州州级统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