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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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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与秭归县林业局行政合同、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秭归县人民法院(2015)鄂秭归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秭归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闵珍斌

审判员  钟 波

审判员  胡振元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