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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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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义国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另,(2014)密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认定西田各庄镇政府强制拆除的景玉庄园××号种植园内建设为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的违法建设。赵义国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作出驳回上诉

另,(2014)密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认定西田各庄镇政府强制拆除的景玉庄园××号种植园内建设为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的违法建设。赵义国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此规定,本案赵义国认为西田各庄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给其造成财产损失,有提起行政赔偿的权利。但公民取得国家赔偿,应以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为前提条件。本案涉案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赵义国要求赔偿大棚操作间、地上建筑物的损失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范畴,对其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赵义国要求赔偿其农业大棚等农业设施及农作物损失,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无法支持。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义国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胡兰芳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怡  书  记  员  韩  鑫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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