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赵义国与种植合作社签订了《景玉庄园租赁合同》,约定赵义国租赁种植合作社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的景玉庄园××号种植园。西田各庄镇政府于2013年6月29日依其对种植合作社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对景玉庄园××号种植园内用于居住生活的建设予以了强制拆除。赵义国因不服西田各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了本案行政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就赵义国不服西田各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作出(2014)密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确认西田各庄镇政府于2013年6月29日对景玉庄园××号种植园内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