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及办理程序。本案中,涉案项目系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且该项目已被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土储平谷分中心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向平谷住建委提交的文件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平谷住建委依据该规定审查后向土储平谷分中心核发被诉拆迁许可证并无不当。 关于蔡云峰认为平谷住建委无权实施拆迁行政许可的主张,本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该办法未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改变或者撤销之前,应适用于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关于蔡云峰认为涉案土地已于2011年被征收为国有,平谷住建委不应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核发被诉拆迁许可证的主张,本院认为,土储平谷分中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平谷区二〇一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实施涉案项目土地征收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其在实施该项工作时向平谷住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平谷住建委依其申请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发被诉拆迁许可证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蔡云峰要求撤销被诉拆迁许可证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蔡云峰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蔡云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勇代理审判员杨旸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金 涛 书 记 员 韩 鑫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