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以上证据作出确认,平谷住建委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证明目的成立,一审法院均予采纳。蔡云峰提供的证据1、2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证据3真实,但证明目的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证据4、5、6、7、8与被诉拆迁许可证合法性审查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土储平谷分中心提供的证据1真实,证明目的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证据2同对平谷住建委提供相应证据的认证意见;证据3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本院做同样认定。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10月18日,土储平谷分中心因平谷区金海湖小镇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向平谷住建委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了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项目批复、平谷区金海湖小镇B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存款证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平谷住建委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土储平谷分中心申请后经审核认为土储平谷分中心提交的上述文件符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于2013年10月31日核发了被诉拆迁许可证,核准土储平谷分中心在拆迁范围内实施拆迁,拆迁范围为东至东老虎山西侧、南至平蓟路、西至韩黑路、北至规划路,拆迁期限为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1日,平谷住建委在拆迁范围内张贴金海湖小镇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公告,将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进行了公告。蔡云峰居住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大街95号的房屋在被诉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范围内。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平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建委申请成立拆迁办公室的批复》,上述职责经调整由平谷住建委行使,其有权实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