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淑云与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淑云系台湖旅店业主,台湖旅店座落于台湖村。2014年4月23日,李淑云经申报后向马驹桥税务所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165元。同年6月10日李淑云向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通州区地税局)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淑云系台湖旅店业主,台湖旅店座落于台湖村。2014年4月23日,李淑云经申报后向马驹桥税务所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165元。同年6月10日李淑云向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通州区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马驹桥税务所向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65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国家赔偿。2014年9月2日,通州区地税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马驹桥税务所向李淑云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对李淑云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台湖镇政府驻地在台湖村。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马驹桥税务所依法履行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并未侵害李淑云的合法权益,故马驹桥税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李淑云要求马驹桥税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淑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韩勇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鑫 蕊 书  记  员 王 超 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