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验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证明自有自住院落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其营业用的房屋占地及院落,应按实际用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关于对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证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建制镇所辖的行政村;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证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一致;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证明六级土地每平方米纳税额为1.5元;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证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以下简称台湖镇)的土地纳税等级为六级; 9.《关于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和调整后党政机构更名的通知》,证明撤销台湖乡设立台湖镇。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马驹桥税务所提交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李淑云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李淑云提交的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已经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做同样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