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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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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云与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验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证明自有自住院落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其营业用的房屋占地及院落,应按实际用地面积征收

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验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证明自有自住院落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其营业用的房屋占地及院落,应按实际用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关于对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证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建制镇所辖的行政村;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证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一致;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证明六级土地每平方米纳税额为1.5元;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证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以下简称台湖镇)的土地纳税等级为六级;

9.《关于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和调整后党政机构更名的通知》,证明撤销台湖乡设立台湖镇。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马驹桥税务所提交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李淑云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李淑云提交的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已经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做同样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