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密云县公安局因违法拘留郑德发10日,作出赔偿郑德发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述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郑德发要求按照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计算赔偿金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现郑德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应该适用上述赔偿标准,故对其上述主张,本院无法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德发的赔偿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兰芳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 爱 军 书 记 员 王 超 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