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郑德发与密云县公安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1.密云县公安局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密云县公安局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郑德发身份证复印件、京公密行罚决字(2013)00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复决字(2013)第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姓名为郑德发的残疾人证

1.密云县公安局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密云县公安局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郑德发身份证复印件、京公密行罚决字(2013)00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复决字(2013)第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姓名为郑德发的残疾人证,用以证明郑德发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国家赔偿,密云县公安局当场收讫了其提交的材料;

2.密云县公安局国家赔偿申请补正告知书、被询问/讯问人为郑德发的询问/讯问笔录,用以证明密云县公安局要求郑德发补正申请材料,郑德发表示不予补正;

3.工作记录,用以证明密云县公安局在2013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未公布的情况下,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对郑德发进行国家赔偿;

4.密公行赔字(2014)003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用以证明密云县公安局作出赔偿决定后对郑德发予以了送达。

一审法院已将密云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密云县公安局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京公密行罚决字(2013)00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复议被撤销,郑德发向密云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密云县公安局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并送达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如下事实成立:

2013年4月15日,密云县公安局对郑德发作出京公密行罚决字(2013)00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3月15日13时31分许,郑德发在密云县太师屯镇松树峪村382号家中,用手机(137XXXXXXXX)打110报警称:“家中私藏两支双管猎枪”。经民警工作,未发现郑德发有私藏枪支的犯罪行为。密云县公安局认为郑德发的行为影响了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郑德发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为执行行政拘留(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5日止)。上述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郑德发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5月3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京公复决字(2013)第12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郑德发的行为不构成谎报案情,密云县公安局对郑德发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密云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15日对郑德发作出的京公密行罚决字(2013)00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2月19日,郑德发以密云县公安局违法拘留其10天为由,向密云县公安局口头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律规定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密云县公安局当日接收郑德发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告知郑德发对诉求中所提到的经济损失补正相关证据。郑德发表示不予补正。密云县公安局在2013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密公行赔字(2014)003号行政赔偿决定,决定:对郑德发以支付国家赔偿金的方式进行国家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每日以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182.35元计算,10日赔偿其赔偿金人民币182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每日以100元计算,10日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两项共计赔偿郑德发赔偿金人民币2823.5元整。密云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21日向郑德发送达了上述赔偿决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