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甘泉县住建局根据甘泉县年度总体规划的要求,核准该项目的实施。六上诉人认为该项目实施后影响其采光、通风等权益,经延安市规划设计院作出的日照分析报告,认为并未对六上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六上诉人已与陕西宏业公司就采光、通风等自愿达成经济补偿协议,该纠纷已得到解决,因此甘泉县住建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并没有对六上诉人的利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正卫 审 判 员 霍雨枫 代理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