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潘苇与奉节县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提交了18份证据,原告对1、3、6、8、11、12、14、16-18号证据无异议,予以确认;其余证据均有异议认为2号证据记载有问题,4、5号证据笔录有改动且无取样工作人员的签字,7号证据的拍摄时间有问题,9号证据原告

被告提交了18份证据,原告对1、3、6、8、11、12、14、16-18号证据无异议,予以确认;其余证据均有异议认为2号证据记载有问题,4、5号证据笔录有改动且无取样工作人员的签字,7号证据的拍摄时间有问题,9号证据原告陈述不是真实的,10号证据说明潘苇的吸毒工具及毒品来源并未查获,13、15号证据程序上有问题。原审认为以上证据系被告依法定程序调查取得,真实、合法,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奉节县公安局鱼复派出所2015年1月23日接到匿名线索反映潘苇涉嫌吸毒,经传唤潘苇其在公安机关询问中承认自己于同月18日吸食了毒品,并陈述吸食毒品的详细经过,且经现场尿检,其尿液呈阳性。潘苇对现场检测报告书无异议且不申请实验室检测。奉节县公安局据此认定潘苇具有吸毒行为。潘苇及委托代理人上诉提出认定其吸食毒品证据不足,理由是公安机关未查获毒品及吸食工具;有证人证言证实2015年1月18日当天潘苇晚上在家无外出吸毒时间;其尿液检测呈阳性与潘苇此前感冒输液和吃药有关;尿液检测程序不合法,尿检结论虚假等,经审查认为,奉节县公安局对潘苇的询问及尿检程序并无明显违法之处,且其所称因感冒输液和吃药影响尿检结论的依据不足,其有关吸毒的陈述和尿检结论应予采信;奉节县公安局对未查获毒品及吸食工具的情况说明具有一定合理性;有关证人证言尚不足以推翻潘苇当晚在外吸毒的事实,原审综合本案证据认定潘苇具有吸毒行为并无不当。故该上诉意见及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奉节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潘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晋 松

代理审判员  程鸿声

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 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