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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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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蓉与安徽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原审原告吴丽蓉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主体资格。2.《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其向省司法厅递交复议申请书,该厅有义务履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3.安徽省人民政府皖行复(2014)310号《不

原审原告吴丽蓉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主体资格。2.《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其向省司法厅递交复议申请书,该厅有义务履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3.安徽省人民政府皖行复(2014)3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其因省人民政府不受理复议申请而向法院起诉。4.《网上立案登记信息表》,证明其起诉时间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情况。

原审被告省司法厅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吴丽蓉向其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吴丽蓉向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内容,及吴丽蓉的起诉已超过就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法定期限。2.吴丽蓉向黄山市司法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吴丽蓉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内容等。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证明黄山市人民政府已就同一事项受理了吴丽蓉的行政复议申请。4.《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黄山市人民政府先受理了吴丽蓉的行政复议并已作出复议决定。5.《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证明黄山市司法局已按照黄山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要求予以告知。

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丽蓉于2015年8月19日向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省司法厅收到复议申请两个月后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吴丽蓉应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4日间提起行政诉讼,其却于2014年12月31日才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吴丽蓉称其于2014年12月10日针对被上诉人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其于12月20日收到该决定,于同月31日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此,本院认为,吴丽蓉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并不能中断或延长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认定其起诉超过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合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成

审判员     李进学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程 文

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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