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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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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蓉与安徽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吴丽蓉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庭后提交的三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该三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上诉人是针对两个不同的信息公开事项,先后向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上诉人

吴丽蓉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庭后提交的三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该三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上诉人是针对两个不同的信息公开事项,先后向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有三项,原审裁定只认定为一项。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日,届满后上诉人有权在此后60日法定复议期限内针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不予受理,上诉人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所规定的收到决定书后15日期限内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时限要求。三、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原审庭审时,上诉人要求查看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是否具备资格没被允许。开庭说是直播,但上诉人未查到。上诉人没能逐一修改庭审笔录等。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确认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为行政不作为违法。

省司法厅答辩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有权依法不予作出复议决定。1、一审法院对于证据认证符合事实情况。2、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由黄山市人民政府受理,被上诉人有权依法不予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应由先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被上诉人对已经由黄山市人民政府先受理并已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不作出复议决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三、一审庭审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已经依法提交代理手续,具备出庭资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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