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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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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锦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

本院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签订,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评估机构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是在有被征收人参加的情况下,通过多数被征收人决定、或随机选定的。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评估结果明细表及照片,可以证明上诉人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公示,不能证明其向被上诉人胡代锦转交了分户评估报告,以致胡代锦不能依法行使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的权利。故上诉人称评估机构的选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上诉人未将分户评估报告送给被上诉人是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撤销上诉人对胡代锦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上诉人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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