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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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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沂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二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余沂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申请1告知书只有目录,没有征收相关批文内容,提出的申请3征收补偿项目标准依据,未准确答复,告知书公开的实际补偿款项数额与补偿方案所定的应得补偿项目数额

余沂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申请1告知书只有目录,没有征收相关批文内容,提出的申请3征收补偿项目标准依据,未准确答复,告知书公开的实际补偿款项数额与补偿方案所定的应得补偿项目数额不符,告知书公开的附件《补偿方案》没有得到住户认可,已经失效,告知书公开的虚假信息,违反条例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诉状所提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补偿依据的评估报告和会议纪要确定补偿的依据均属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核心的法律性规范。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必须是现实存在并附有一定载体的客观存在,该条例解决的是事实层面的问题,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并不解决法律关系价值判断层面问题。

上诉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的六项内容中有的属于疑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第6项内容不明确,针对上诉人的六项申请内容,被上诉人一一进行了答复,可以公开的信息部分进行了公开,不能公开的说明了理由,并无遗漏,被上诉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上诉称告知书无实质内容,未实质答复,从其诉求理由中所列问题看,均属于对政府拆迁安置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和其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并不一致,且这类问题属于信息背后反映的法律事实的价值判断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不承载此类功能,对其所提问题的合法性问题应通过其他路径进行解决。

综上,一审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余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贇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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