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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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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称,被上诉人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上诉人司军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

上诉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称,被上诉人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上诉人司军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案涉及的房屋作为拍卖标的,在拍卖结束后,应当由委托人(即上诉人)与买受人(即第三人司军)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片面认为申请人身份证明仅为被上诉人司军的身份证明,不包括上诉人的身份证明。并且,忽略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导致错误判决。被上诉人作为房屋登记机关,没有尽到注意审查的义务,导致为被上诉人司军颁发房屋所有杈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改判撤销被上诉人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上诉人司军颁发的涿州市房权证双塔办事处字第新023747号房屋所有权证,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司军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没有证据支持,上诉状中说的《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不能证实被上诉人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产权证时有违法行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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