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9)25号通知文件及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规定,被上诉人曲阳县发展改革局作出对曲阳三馆三中心项目同意项目建设的行政批复,主体适格。被上诉人曲阳县发展改革局在对相关资质单位作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等报批材料的审核程序合法。曲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虽然出具的资料名称为选址的函,但内容是对项目选址的批复意见,出具单位亦作出了说明。曲阳县四大班子联席会议纪要关于2014年要重点抓好“三馆”等城建建设工作的要求可以视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故被上诉人曲阳县发展改革局作出批复所收取的材料齐全。上诉人主张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进学等十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