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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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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余九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审认为,虹口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珠江公司因与陈余九户未能达成协议,申请虹口房管局作出裁决。虹口房管局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审理调解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原审认为,虹口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珠江公司因与陈余九户未能达成协议,申请虹口房管局作出裁决。虹口房管局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审理调解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其行政程序合法。虹口房管局依据《实施细则》及《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陈余九户的安置及给予的相关补贴、费用,未损害陈余九户的合法权益。关于陈余九户要求就近安置的诉求以及阁楼面积的异议,原审认为,其一,该基地因无就近安置的公示房源,珠江公司也无可就近安置的承诺,陈余九户坚持要求给予就近安置的诉求,并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其二、阁楼面积,陈余九户的租赁凭证已明确记载,陈余九户如自行翻建、扩大面积,需经房屋所有人确认,且需重新登记,未经房屋所有人确认,不能作为有效面积给予补偿,故陈余九户提出阁楼面积超出租赁凭证实际记载面积应给予补偿的理由,亦无相应有效凭证,原审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虹口房管局所作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遂判决:驳回陈余九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余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余九上诉称,原审第三人拆迁程序违法,没有提供就近安置房源,被上诉人所作裁决亦没有保障上诉人户回搬、就近安置权利。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违法,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

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辩称,相关拆迁法律法规及基地政策均没有原地回搬规定,基地也没有就近的房源,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保障了上诉人户合法安置权利。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提供的房屋拆迁裁决受理审查登记表、裁决申请书、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珠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关于同意变更四川北路街道188街坊5/5丘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批复、“四川北路街道188街坊”房屋拆迁委托协议书、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工作证、公房动迁补偿协议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房地产估价咨询分户报告单、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188街坊5/5丘范围内委估房地产平均单价咨询意见书、虹口区四川北路188街坊房屋补偿方案告知单、告居民书(二)及资料送达签收单、房屋租赁凭证、摘录派出所户籍资料及户口本、认定居住困难人员报告、实际居住情况说明、委托书、谈话笔录三份、看房单、房地产咨询估价分户报告单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委托购置动迁安置房源协议书及房源清单、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调查笔录、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